释义 |
婚前购房且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离婚时不属于共同财产,无法分割。如果房产证上有另一方名字,则属于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如果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无法保护另一方权益。 法律分析 1、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房屋并取得房产证,该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属于婚前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房屋并取得房产证,该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房屋并取得房产证,该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名下,但在婚后房产证上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这种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该平分。 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房产证只有一方的名字,若该方不承认另一方出资,认为该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则在离婚时不作分割。在无法证实另一方出资且非赠与前提下,法院无法保护另一方的权益,即使另一方出资,也无法获得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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