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救济原则。 虽然这个救济和困难救济在字面上是一样的,但在法律上含义不一样。 救济原则体现在对申请许可的申请人有三个方面的权力:一是陈述权、申辩权。 什么是陈述权,就是人家来办理这项申请登记要允许人家把话说完,我为什么要办这个登记,我为什么要办这个许可,人家讲理由,得让人家把话说完,这是人家的权利。 所谓申辩权,你不同意许可,人家有权申辩,你不给我许可是不对的,为什么不对,人家就讲理由;二是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提请诉讼的权利。 人家申辩以后,我们还不同意给他许可,人家有权向办证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上级机关纠正他不办证的行为,或者他直接到法院去告;三是申请赔偿的权利。 如果由于我们不予许可,给人家造成了损失,人家有权要求赔偿。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