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需要告知潜在买家房屋已经过世? |
释义 | 购房人有权知道房屋情况,但出售方无需主动披露房屋内的死亡事件,除非购房人主动询问。若购房人对此很在意且主动询问,出售方应诚实告知,否则可能构成欺诈。凶宅指非正常死亡或多次死亡事件发生的房屋,出售方有披露义务。买受方对凶宅信息的知情与购买意愿密切相关,出售方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无论买受方是否主动询问。这是一项重要的房屋瑕疵信息。 法律分析 需要告知,不然可能造成故意隐瞒。买方有权知道房子的情况,否则可能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如果合同里没有该约定,即房间里不能死过人,买方就无权要求退房的。如果不是凶宅或者早亡(病故或其他)的房屋,告知居住者情况不属于强制性要求。 房屋内死亡属于正常生老病死,是正常死亡现象,不属于凶宅,出卖人无须主动披露。 在购房人并未就相关情形进行主动询问的前提下,出卖人不主动披露,合法合情合理,并无不妥。 若购房人对交易房屋中的死亡事件很在意且作为重要购房因素,且购房人主动就相关情形询问了出售方的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理应全面、真实地予以告知,如有故意隐瞒即应构成欺诈。 通常而言,“凶宅”指的是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或短期内多次发生死亡事件,致使普通民众在正常交易情形下通常不愿购买的房屋。出卖方对凶宅有主动披露义务。 尽管属于“凶宅”的房屋没有质量问题,但是出于人们的心理因素,房屋的交换价值也一定会受到影响。此类信息是与房屋交换价值和效用有重大关系的信息,按照我国民间风俗属于影响买受方购买意愿的重要信息。因此,不管买受方是否主动询问,是否由于某种情势应该知道“凶宅”信息,出卖方都应该积极地履行“凶宅”这一房屋重要瑕疵信息的告知义务。 结语 购房交易中,买方有权了解房屋情况,否则可能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房屋内发生的正常死亡事件不属于凶宅,出卖人无需主动披露。然而,如果购房人对此事非常关注并主动询问,出卖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真实地告知,否则构成欺诈。虽然凶宅并非质量问题,但由于心理因素,交换价值可能受到影响。因此,无论买受方是否询问,出卖方都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将凶宅信息视为重要瑕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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