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新鉴定的要求如下: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纠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式解决鉴定意见的缺陷。不允许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