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如何看待父女关系? |
释义 |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仍有抚养义务,子女有赡养义务。法律不允许断绝亲子关系,但可放弃法定权利。对于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应认真考虑,符合社会主义道德。法院可强制履行义务。父母与子女应相互尊重,理解对方立场。如有抚养问题,可咨询官网。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该条规定夫妻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亦不能消除其父母子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于1951年11月2日作出《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明脱离问题的批复》指出,父母子女间,政治观点可能有进步与落后之分,但父母对子女仍应负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仍应负赡养扶助义务。当事人声明脱离关系,法律义务不能因此而消灭。同时,对于法定权利或利益,如受抚养教育权、受赡养扶助权、继承遗产权,则可以声明放弃.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却是无法解除的。 三思而后行吧!真的要这样吗,对于孩子公平吗,想想清楚吧!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断绝亲子关系的.因为这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受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家庭关系纠纷没有处理办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如果父母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子女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父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会强制其履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如果子女不尽义务,父母也可以采取相同的办法.但不管父母一方还是子女一方,即使对方不履行其义务,也不妨碍另一方义务的成立。也就是说,这种身份关系产生的义务是不可以抛弃的.如果是亲生的除非把他送人收养,办理合法收养手续! 其实子女与父母总的来说还是血脉相连的,并且我相信每一位父母都是爱护自己孩子的,只是他们也是第一次当父母,肯定有许多考虑不到的事情。我们也应该换位思考,多站在他们的角度思考问题。但是不得不承认的确有一些父母或者子女,对自己的父母子女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因此,如果还有关于抚养的问题,您还可以前往官网进行相关的法律咨询。 结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这一法律规定强调了父母子女关系的持续性和不可抛弃性。虽然法律禁止断绝亲子关系,但对于家庭关系纠纷仍有处理办法。父母有抚养义务,子女有赡养义务,法院可以强制履行。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血脉联系是无法割舍的,我们应该换位思考,理解并尽力维护这一珍贵的亲子关系。如果仍有疑问,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或官方渠道获取进一步的法律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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