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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贷算民间借贷吗
释义
    跟金融公司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因为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持有金融贷款业务经营牌照,专门从事贷款发放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尚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因此金融放贷公司不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因此属于民间借贷。
    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该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所谓金融,即货币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运动过程,各种机构和人员参与其间,因此必须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否则,混乱不堪的金融活动就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金融活动都是通过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来进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担负着筹集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调节社会总需求等重任,是联结国民经济的纽带,必须掌握在国家的宏观控制下。
    擅自不经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必然影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计划等的贯彻实施,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具体化,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本罪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密切联系,研究确定彼罪时,要结合本罪的说明进行联系分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二、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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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0:2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