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产申请人主要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的程序如下: 1、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行为,这是破产程序启动的标志。在收到破产申请之后,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向管理人呈报自己享有的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的行为; 3、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某些事项进行表决,并对管理人进行监督; 4、重整。这是新破产法参照国际先进立法模式引进的新制度,重整的开始既可以是在破产申请之后,也可以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 5、和解。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人延期还债、减免债务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和解也可以在破产申请之后,或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 6、破产宣告。债务人即可能因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由于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也可能因为重整程序终止或者和解失败而被宣告破产; 7、破产清算。法院在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之后,即由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 8、破产终结。破产终结即可能由于破产清算完毕而导致,也可能由于重整的结束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而导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