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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申请人包括哪些?破产申请的形式有哪些?
释义
    破产申请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和清算人。债务人可以选择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权人可以选择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破产申请的意义在于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但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破产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证据。破产申请人必须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且具备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股东和董事不能以公司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法律分析
    一、申请破产的主体有哪些
    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1】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解释2】和解申请只限于债务人提出。
    3、清算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申请的意义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三、破产申请的形式
    《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四、破产申请的资格
    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行文至此,大家应该知道可以申请破产的主体都有哪些了吧,主要涉及到了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清算人。当然在公司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发现公司对外的欠债比较多,这个时候也只是以公司的财产来进行清偿,作为公司的股东,一般情况下是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结语
    破产申请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和清算人。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清算人是指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的意义在于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但破产程序的开始以受理为准。破产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证据。破产申请人必须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其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在公司破产清算中,股东的责任一般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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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9 20:5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