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中不允许满足哪些条件? |
释义 | 离婚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六个月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离婚判决书已经作出且调解未达成协议、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原告在六个月内没有提出新的离婚理由或情况、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以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法律分析 在以下情况下,离婚申请不予受理:首先,女方在怀孕期间;其次,分娩后六个月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第三,离婚判决书已经作出且调解未达成协议;第四,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第五,原告在六个月内没有提出新的离婚理由或情况;第六,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最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结语 离婚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六个月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离婚判决书已经作出且调解未达成协议、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原告在六个月内没有提出新的离婚理由或情况、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以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在这些情况下,离婚申请将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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