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派出机构有权代表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某种特定任务或从事某种专门业务,但不是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分常设性和临时性的,前者指国家机关为执行有关任务,履行职责过程中向行业或地方派出人员组成的常设性的办事机构,在法律范围内授权其履行部分职责的机构长常设性机构,分为纪委派驻机构,政府派驻机构,部门派驻机构,司法派驻机构。派驻机构还有些临时性处理某项任务的专门机构,这类机构完成该任务后随即撤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