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你不想离婚,在法庭上,你要,说出你们的感情并没有破裂,我仍然爱着他,只不过是鸡毛蒜皮的小事,根本没有原则上的利害冲突,可能都是因为我的脾气不好,我以后可以改,请对方给个机会。如果对方已经选择了起诉离婚,就说明离婚的决心比较大,第一次通常不会判决离婚,你只需要坚定不离婚的态度,证明你们之间的感情并没有太大问题,那么,他就离不了。但这只能争取一点时间,如果他继续第二次起诉的话,你们的关系就会比较危险,所以,第一次不离婚,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 如果对方已经选择了起诉离婚,就说明离婚的决心比较大,第一次通常不会判决离婚,你只需要坚定不离婚的态度,证明你们之间的感情并没有太大问题,那么,他就离不了。但这只能争取一点时间,如果他继续第二次起诉的话,你们的关系就会比较危险,所以,第一次不离婚,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 正常来说法院开庭以后,如果对方拿不出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或者是法定的过错证据,只要你不不同意离婚,法院第一次肯定是判决驳回对方起诉,不准夫妻离婚。 这是法院给予夫妻一次很好的机会,中间有6个月的冷静期,六个月之内他不能起诉,但是等待6个月以后,他可以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第二次即使你再不同意,法院就可以强制判决离婚了,因为之前法院已给过一次机会,但是对方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表明说夫妻感情并没有和好,所以夫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法院也没有必要继续维持这段婚姻,所以法院第2次就会判决夫妻离婚。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