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为保护 不动产权 人的合法财产权。 2、方便企业、群主,减轻当事人负担。 3、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整合 不动产登记 职责,可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