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类型如下: 1、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有: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 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3、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当事人是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者被告地位,与案件的诉讼结局有着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对刑事诉讼的进行、发展和结局起着很大的作用,当事人在诉讼中或者是原告,或者是被告,或者地位相当于原告或被告。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