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承纠纷案件中,不需要将全部继承人列为被告。继承纠纷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一、继承人放弃继承,债务如何承担 被继承人(债务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实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判决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 二、遗产官司的原告被告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应当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原告。所以,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三、起诉时一方当事人死亡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诉讼,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继承人不同意参加诉讼的,不能简单地将其列为被告,但判决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列为第三人,查明遗产,对死亡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