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刑事谅解书的,在判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于积极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补偿数额、补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补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补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补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置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总之,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减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