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司法解释,对敲诈勒索刑事案件的处理做出规定。财物价值超过2000元至5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或超过30万元以上,分别应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也应被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 法律分析 有关敲诈勒索的新司法解释是《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公私财物价值在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敲诈勒索行为,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若在两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敲诈勒索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所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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