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多部委联合颁发《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针对充电桩进小区政策明确; 要求物业公司必须配合充电桩安装工作,并不得借机收取费用。如果物业不允许安装,可以向住建委投诉,同时安装充电桩必须单独安装独立电表。 2016年中央也曾发一份《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该文件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牵头,联合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 内容主要对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提供了指导,并首次明确了用户、供电公司、物业等各方在充电设施建设期间的职责。 【法律依据】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一、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应用推广情况,按“适度超前”原则,供电企业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 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 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对公共停车位,应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 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国家对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酌情给予专项建设基金等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施工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