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件。 2、填报税务登记表,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业主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3、领取 税务登记证 件。 法律客观: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