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孩子监护权变更程序:若现有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其他有资格人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法院做出判决。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监护人,无监护能力则由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担任,需经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根据民法典第27条规定。变更孩子监护权程序如下: 1. 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2.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监护人; 3. 法院作出变更孩子监护权的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2. 兄、姐; 3. 其他个人或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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