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赃的量刑原则的指导意见是哪些样子的呢? |
释义 | 我国《刑法》对退赃与量刑的关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积极退赃如何处罚,拒不退赃又该如何处罚,只在《刑法》第64条规定了对赃款物的处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出现无法可依以及退赃与量刑不平衡的情况,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伤害,而且也有悖于我国的刑法宗旨,针对这一现象,笔者就此浅谈个人看法。 一、退赃与量刑关系不大我国>并没有规定退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也没有规定不退赃可以加重处罚,仅在《刑法》第383条中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因为没有明确规定退赃与量刑的关系,所以现实中退赃是个突显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退赃仅仅是一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审判人员考虑到犯罪嫌疑人退赃这个情节,在判决中,酌定从轻处罚,因为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故而对从轻的幅度不一,在同一法院有时也会出现量刑不平衡现象。在一些犯罪数额小,情节较轻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从轻处罚,能主动退赃,大部分都判处缓刑,而在判处实刑的案件中,几乎没有一个会退赃,即使有能力退赃的也不退,在犯罪数额大,刑期较长的案件中,退赃和不退赃在量刑幅度上并不明显,被告人及其家属权衡利弊后,都会选择宁愿坐牢也不退赃。如李某盗窃八万元,无任何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量刑幅度在十年以上,即使他全部退赃八万元,他的刑期也不会低于十年,如果他一分钱也不退赔,他的刑期也可能是十年,被告人和他的家属在这种情况下是不会退赃的,因为不退赃也不会加重处罚,正因为退赃与不退赃在量刑上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被告缺乏退赃的动力。 二、完善退赃与量刑的关系退赃后不能体现从轻处罚,拒不退赃也不能体现从重处罚,两者的矛盾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此,笔者建议完善退赃与量刑的关系。 (一)完善立法,明确规定积极退赃与拒不退赃在量刑上的区别,对积极退赃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拒不退赃的加重处罚,让二者在量刑上有本质的区别,对犯罪分子不仅在法律上制裁,经济上也应该严惩,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也使法官在审判中有法可依,使量刑适当,相互平衡,从而鼓励犯罪分子及其家属积极主动退赃。对于那些有能力退赃而拒不退赃的,心存侥幸的犯罪分子,在其服刑期间,与监狱建立监管机制,对不退赃的不对其减刑,彰显法律的公正。 (二)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在退赃案件中,从案件的侦查、公诉到起诉,每个环节都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让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了解退赃与量刑的关系,清楚法律规定,使其明白以非法手段得到的赃款赃物必须退还,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拒不退还的要加重处罚,认真做好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工作,争取他们的配合,促使他们积极退赃,对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且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公诉、审判阶段如在押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加大追赃力度,首先在案前即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及时追赃,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存款采取查询、查封、冻结等措施,不仅能挽回被害人的损失,还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转移赃款。其次在案件判决后,对拒不退赃的犯罪分子,和银行、房管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对任何时候发现犯罪分子在银行的存款或者买卖房产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冻结。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