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贿罪的退还如何认定 |
释义 | 受贿罪中的及时退还,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存在犯罪故意。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是什么 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1、定义不同: (1)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2、客体构成上不同: (1)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危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2)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和人民利益。这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类犯罪的本质特征。 3、客观表现不同: (1)受贿罪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渎职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两大类渎职行为:其一是滥用职权或者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其中《刑法》第397条1款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最具一般性和代表性;其二是故意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其中《刑法》第399条所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最具代表性。 4、主体方面不同: (1)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渎职罪的主体,除个别犯罪主体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主观方面不同: (1)受贿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渎职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二、生态办主任受贿构成什么罪 生态办主任受贿构成受贿罪。受贿罪的成立条件是: 1、侵权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职务; 2、客观上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只有行为人故意受贿罪构成受贿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德州受贿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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