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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为不动产权利人的通行提供便利
释义
    是的。
    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土地,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其土地的,不动产权利人不能阻挠,而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中的权利义务
    (1)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查验申请人提交的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中不得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以及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3)登记机构应当向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查阅、复制登记资料的便利,同时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保守秘密。
    (4)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
    (5)登记机构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二、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守哪些规定
    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当地习惯。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三、土地确权后如果有纠纷怎么办
    不动产权利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但可以申请变更登记和异议登记。土地确权证书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一种,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其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对于土地权利纠纷,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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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9:4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