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符合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时间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满足登记要求等条件的事实婚姻可以公证,公证机构可根据申请办理婚姻状况等公证事项。事实婚姻可以公证。但是,该事实婚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时间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均已满足登记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可以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婚姻状况等公证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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