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形式】 1.设立新公司 2.增加原公司注册资本 3.以企业现有知识产权实现对其它企业的技术投资。 (一)允许作为出(增)资的知识产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商标权。 不同省份和地区规定的范围有所不同。如:山东-非专利技术出资不可以。 (二)产权要求:两种情形:1.自然人或股东名下(出资、增资); 2.法人名下(对外投资)。 【说明】: 1.出资物只能是所有权而不能是使用权(包含已拥有的使用权和接收的技术使用权); 2.出资人只能是商标注册证、专利证载明的专利权人,不能增加人也不能减人,非专利可以根据企业的股权架构方案设定出资人并且以文件的形式将产权固定下来; 3.同一项知识产权不得对多个对象出资; 4.评估结论与拟增资额要保持基本一致,不允许高值低入; 5.外方技术出资:在所在国申请了专利权、而在中国未申请专利保护,只能以非专利形式出资并在出资前报外管局、商务局等审批机构备案; 6.用于出资的技术与公司主业一致或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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