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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执行股东在上市公司股权
释义
    人民法院如何强制执行公司股权
    股权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作为股东在其他公司持有的股份或出资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当负债股东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该负债股东的财产性权利——股权以强制转让的方式变现清偿或折抵债务。
    一、股权强制执行的条件
    股权执行首先要考虑到经济合理原则,有效地发挥财产权益的价值。尽管股权作为财产权益之一种,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考虑到执行所带来的后果。有限责任公司毕竟带有很强的人合性质,股权的执行不可能不影响到新旧股东之间的合作,所以对其他股东的意愿也应予以适当尊重,但这种尊重也并非一味地迁就,台湾有学者认为:“对有限公司股东之出资额,虽非不得为执行,惟于发禁止命令后,若非得其他全体股东过半数之同意,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股东或监察人,非得其他全体股东之同意,不得为命令让与或管理之处分。”依该观点,股权执行之强制性难以得到体现,另外,也不足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实际上,在股权执行的实际操作中,有很多方法可以兼顾股东之意愿和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规定,股权可以在股东之间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第三者转让,一般来说,股东之间的转让没有什么限制,但在向第三者转让时,则一般应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作为转让方的股东必须已经全部履行了约定的缴资义务;转让须经其他股东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还须履行法定的在公司的登记手续。另外,股权转让还须到公司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股权执行,除应符合前面所述有关股权转让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有作为执行依据的已经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执行,当然应有执行的依据,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债权文书、执行令等。
    2、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必须是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是其他财产虽经执行却不足以清偿债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故除非不得已,不得影响原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依经济合理原则,如果债务较少,另外公司股东尚有利润分配,则在实践中可考虑采用执行股东利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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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3:3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