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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执行股权的条件
释义
    股权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这为强制执行提供了可行性,但对股权的强制执行,因股份企业带有很旨的人合性质,对其他股东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且强制执行股权的情况比较复杂,故应严格按照条件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强制执行股权的主要条件有:
    1、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强制执行股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转让股权,换取价款,清偿债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转让股份,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转让的规定,如必须有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要求购买的必须予以优先等。其他股份、合资、合作企业的股权的强制转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其他股东或对方同意,或需要有关部门批准,还必须办理这些手续,否则,强制转让股权无效。
    2、被执行人无现金、存款等方便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强制执行股权,可能会给股份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会使股东之间合作伙伴关系发生变化,因而,被执行人若有股息、红利、现金、存款和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一般不执行其股权。只有在无股、红利、现金、存款和共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执行其他财产比执行股权更为复杂或困难的,或者上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才考虑执行股权。法律和司法解释虽没有这个条件限制,但执行实践中应当考虑这个条件,这既有利于执行,又有利于股份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3、已经有关部门评估作价。股权价值随企业经营的盈号而增或贬,不能与原来的出资额等同,同时,企业的发展前途好坏也直接影响其股权的价值,因此,为了公平、合理地转让、拍卖、变卖股权,在转让、拍卖、变卖前必须委托有关社会中介单位对股权作出价格评估。
    至于与其他强制执行具有共性的条件,如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以未履行义务范围为限等,这里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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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4: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