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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资开公司未实缴,执行未实缴股东如何样?
释义
    认缴制的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如何维护债权?首先,根据公司设立的初衷,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独立对外承担债权债务,因此,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时,即便股东未实缴出资,也不能将股东直接列为被告,而应先向法院确认其对公司的债权。确认债权后,债权人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很多债权人依据此条,将未实缴出资股东直接列为被执行人,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对该法条认知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此条中的模糊点在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何为“财产不足以清偿”?我们认为,债权人申请执行时,即使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不能认定为“财产不足以清偿”,因为此时公司还处于存续状态,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不意味着公司没有财产,因为只有进入清算程序才能知晓公司的财产状况。因此,债权人此时要做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申请债务人破产,使债务人进入清算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2014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法解释二具体规定的是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问题,此条也明确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是公司处于解散阶段。因此,公司在经过清算后,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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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9:2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