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规定,工伤职工在伤残等级评定后,可申请职业转换费用。如果职业转换费用已经发放,但工伤职工因特殊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可以重新提交申请,但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如果职业转换费用未发放,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要重新申请,但需要在评定期限内完成评定并进行申请。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伤残,符合《伤残程度鉴定标准》,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可申请职业转换费用。 2.《职业病分类目录》第一条:本目录所列疾病为职业病。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转换费用包括技能培训费用、劳动适应费用和交通、住宿、伙食、工具等费用,按规定标准和程序支付。 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认定工伤的部门或单位、用人单位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职业病临床诊断标准》第七条:经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病医疗、工伤保险和其他保障待遇。 6.《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伤残程度评定应当在工伤保险实施地的评定机构进行,并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联系。职业转换费用按照评定结果确定。 以上是工伤后职业转换费用能否重新申请的相关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