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一个月内安排其转岗或者培训;若劳动者因工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其职业转换费用。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职业转换费用标准,所以涉及到职业转换费用的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补偿。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职业转换费用应当由单位按照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并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因此,职业转换费用应当在支付和缴纳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透明度。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一个月内安排其转岗或者培训;若劳动者因工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其职业转换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因工伤致残或者因工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并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职业转换费用应当由单位按照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单位需要合理支付和报告职业转换费用,但相关金额确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