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职业康复服务,包括职业康复咨询、职业康复评估、职业康复培训和职业康复就业等服务,其中职业康复就业包括原工作岗位的适应和转岗安置两种方式。企业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职业康复需求和职业发展方向制定个性化职业康复方案,对安排适应和转岗安置的工伤职工应当给予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职业康复服务,包括职业康复咨询、职业康复评估、职业康复培训和职业康复就业;其中,职业康复就业包括原工作岗位的适应和转岗安置两种方式。企业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职业康复需求和职业发展方向,制定个性化职业康复方案,对安排适应和转岗安置的工伤职工应当给予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 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职工取得医疗期满证明,由企业安排适应和转岗安置,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原工作岗位,伤残职工按照伤残程度和工龄,给予伤残补助金;伤残职工经职业技能鉴定,可以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等级或者《国家工伤保险职业病职业技能鉴定办法》的规定,获得一定的技能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