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在取得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后,用于职业转换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工伤职工进行职业转换产生的费用不需要事先报销,而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确定伤残等级,并劝导和指导其进行职业调整、转换。 2.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工伤职工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在取得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后,用于职业转换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理赔管理制度,确保理赔事项的公平、公正、及时处理,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总结: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工伤职工进行职业转换所产生的费用,因此不需要事先报销。如果保险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而拒绝支付职业转换费用,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