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合同无效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权最主要的特征之一系其从属性,即质权不能独立存在,质权的存在从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故围绕质权订立的质押合同也具有从属性,即其依附于主合同存在而存在。质押合同的从属性体现四个方面,包括成立上的从属性、内容上的从属性、转移(处分)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由于该四个方面的从属性,使得质押合同本身具有独立性,即其本身的成立、内容、合同权利转移、消灭受到合同本身的约定影响的同时,也使质押合同受到其担保的主合同的成立、内容、权利转移与消灭的影响。故在质押合同起草与审查的过程中需要对涉及质押合同从属性的关键性条款给予充分关注。 一、质押的定义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而当债务人将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这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二、质押合同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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