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换商家二维码行为的定性 |
释义 | 应按盗窃罪进行处理。顾客与商户之间因货物买卖或服务而形成了合同法之上买受人的支付价款义务和与之对应的出卖人的收款权利,在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顾客只负有按商户指令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其并不负有确保钱款进入商户账户的义务,因为商户完全有理由指令顾客将钱款转入任何其他账户。行为人偷换二维码使得商户丧失了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应有的合法债权,其破坏的是商户因自身业已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而享有的对顾客应收账款这一财产性利益的占有权,其本质上仍是一种平和的秘密窃取行为。 二维码专利费 法律没有规定二维码的专利费。具体费用可询问主管专利工作的各省市的专利局。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登记需要缴纳登记费用,在被授予专利权后需要缴纳年费。二维码又称二维条码,常见的二维码为QR Code,QR全称QuickResponse,是一个近几年来移动设备上超流行的一种编码方式,它比传统的Bar Code条形码能存更多的信息,也能表示更多的数据类型。 二维码收款新规定 2021年10月13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对收款条码的管理提出新要求,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收款服务机构有义务免费为商户提供商用收款码,商户只需要提供必要的身份核实信息。 3月1号之后,个人收款二维码仍可继续使用,其中部分具备明显经营行为的用户需按照规定升级为经营收款码,明显经营行为的标准监管部门将会在近期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 3.收款条码管理。对于为个人或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生成的,用于付款人识读并发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条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为收款人提供收款条码相关支付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收款条码分类管理制度,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防范收款条码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违法违规活动。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 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确有必要进行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的,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应收款人实行白名单管理,并审慎确定白名单准入条件与规模、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的有效期、使用次数和交易限额。对于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款条码,应当参照执行个人静态收款条码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内容由 张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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