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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入职四个月离职索取3万年终奖,法院判了!
释义
    一般来说,要在公司入职半年以上才有年终奖,深圳一员工入职4个月却要求公司支付3万年终奖,然而在公司拒付之后,员工起诉到法院,法院竟然判决公司支付员工3万年终奖......
    法院的判决引起网友的一阵欢呼,说到该案件也是一波三折,经历三审才最终胜诉。
    李英2017年3月入职深圳某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合同,职务为业务支持岗。2017年7月,李英因为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离职之时要求公司按照在职时间支付年终奖30988.5元。公司拒不支付,于是李英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驳回了该仲裁,后李英起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一审:驳回
    据李英表示,入职时公司发的《任职邀请函》里面写明,年终奖通过试用期后,自入职日生效,发放基数为96000元,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发放。
    公司表示,李英的职位不属于年终考核人员范围,且其在岗时间不足4个月,不符合年终考核人员标准,年终奖的发放需要结合考核结果,提前离职的员工没有考核资格。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年终奖的发放需要用人单位自行制定考核标准,并根据结果决定是否符合发放条件,李英不符合公司的年终奖考核条件。
    最终法院判定:驳回李英诉求。
    二审:公司支付2.2万年终奖
    二审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经法院审理,该公司2017年的上半年绩效审核时间为1月1日-6月30日;考核人员为公司2-4级人员,考核的员工范围为出勤3个月以上的在职2-4级员工。
    李英累计出勤在3个月以上,且为公司2-4级人员,符合上半年绩效考核范围。
    根据《任职邀请函》中的年终奖发放基数96000元来算,根据国家法定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1.75天计算,李英在3月10日至7月5日的年终奖为21866.7(96000元360天82天)元。
    对此结果,李英认为法院计算有误,向广东高院再审。
    三审:公司支付3万年终奖
    广东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公司应向李英支付年终奖。
    关于年终奖的金额,二审法院计算有误,李英的工作时间是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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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20:3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