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效力待定能否作为违约抗辩理由? |
释义 | 合同效力待定不能作为违约抗辩理由。 一、不同合同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何区别 不同合同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区别如下:1.两种抗辩权意义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2.规则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抗辩,而先履行抗辩权则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3.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对不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后履行人有权行使。4.产生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要求同时履行而产生,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因一方要求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而产生。 二、行使抗辩权要受到什么方面的限制呢 行使抗辩权要受到的限制:当事人需要互负债务,且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的,对方才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在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的,对方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1、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然后履行抗辩权属于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只有当事人互相对待付款,一方不履行,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才有必要产生另一种抗辩权; 2、合同的履行有顺序。不安抗辩权是合同先履行人在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抗辩权。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有先履行的义务。因此,不安抗辩权不发生在同时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也不发生在先履行人不履行的情况下; 3、履行方必须掌握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当事人没有中止履行的确切证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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