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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国庆疫情防控政策
释义
    山东国庆疫情防控政策如下:
    一、倡导广大群众减少跨地市出行,避免人群大范围流动引发的疫情传播扩散风险。
    二、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对疫情发生地出现一定范围社区传播或已实施大范围社区管控措施,基于对疫情输入风险研判结果,对近7天内来自疫情发生地所在县(市、区)的流入人员,参照中风险区旅居史人员的防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四、对所有省外入鲁返鲁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进行“5天3检”,每次检测间隔24小时。推广“落地检”,按照“自愿免费即采即走,不限制流动”的原则,抵达我省后,立即进行1次核酸检测。
    五、加强重点机构场所疫情防控,坚持非必要不举办,对确需举办的培训、会展、文艺演出等大型聚集性活动,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型单位,查验外省(区、市)返岗人员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查验探访人员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进入宾馆、酒店和旅游景区等人流密集场所时,查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入其他重点场所时,按规定查验核酸检测证明。
    六、近期有外出旅行史的人员,请密切关注疫情发生地区公布的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流调轨迹信息和中高风险区信息。有涉疫风险的人员要立即向社区(村)、住宿宾馆和单位报告,配合落实隔离医学观察。
    七、发热病人、健康码“黄码”等人员要履行个人防护责任,主动配合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在未排除感染风险前不出行。
    八、建议出行前提前通过中国政府网及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查询目的地的最新疫情防控政策,主动配合当地疫情防控措施,途中做好个人防护。
    九、严格落实“戴口罩、勤洗手、常测温、少聚集”等个人防护措施,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一旦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立即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十、建议符合条件的公众全程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提倡完成全程免疫满6个月的公众进行加强免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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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