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 诉讼 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如下: (1)受理、审查 申诉 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 (2)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3)第 二审 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 一审 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 (4)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 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5)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6)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