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能收回吗 |
释义 | 所谓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实是指土地使用者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时缴纳了补偿安置等费用之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所限制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无偿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为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一、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 (一)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二)土地利用处窗口办公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建设项目列入《划拨供地目录》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划拨供地申请和其他用地材料,并签发《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 (三)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 (四)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窗口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五)土地利用处在五日内,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六)申请单位凭《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和缴费凭证向窗口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七)用地单位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划拨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或个人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家对于划拨用地范围有严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对上述可以划拨的四类用地范围进行了具体细化,因此,只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 土地使用者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除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但未缴纳有偿使用费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因历史原因,单位和个人以各种方式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的,也应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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