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 公平原则 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的变动 需要注意的是,相比《民法典》生效前适用的《合同法》,《民法典》存在些许变动规定,即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加以扩大,除常见的 “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条款,其他“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也包括在内,可以说是更充分发挥格式条款优势,抑制其消极影响,最大程度地保护弱势相对人的权益。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格式条款往往容易损害处于从属地位的弱势当事人,因此我国民法典对提供格式条款的强势一方当事人规定了法定义务。我国民法典也规定了几种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符合以下几种情形时,弱势相对人可以直接主张格式条款无效,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审查格式条款部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