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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是否支持跨区申请?
释义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个不同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仲裁结果不满意时,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同时,该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在本区域内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负责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
    一、合同签署时间对诉讼管辖如何进行确定
    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二、竞业限制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所以劳动者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语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在本区域内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负责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因此,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仲裁员资格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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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3: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