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由谁来确定? |
释义 | 劳动争议的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则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为标准划分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的原则是方便职工,可以根据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权。根据劳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劳动争议可以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法律分析 一、一般地域管辖 劳动争议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即劳动者一般在用人单λ所在地申请劳动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但实践中往往出现公司注册地和营业地不一致的情形,为方便当事人申请、方便仲裁机关仲裁,我国法律还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即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为标准划分管辖。《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Χ的复函》中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拓展延伸 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和程序规定 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和程序规定是指在涉及不同地区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进行仲裁并遵守相应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跨地区劳动争议发生时,首先需要确定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和受理条件。接下来,双方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仲裁庭将组成合适的仲裁员进行听证,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解或裁决。裁决后,双方当事人有权对裁决结果提起上诉。在整个程序中,仲裁机构将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跨地区劳动争议,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劳动争议的管辖中,一般地域管辖以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而特殊地域管辖则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为准。对于跨地区劳动争议,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定,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仲裁案件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件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调解组织】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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