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满 |
释义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保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资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3、主动申请注销资质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有效期满且申请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许可前,不得签订新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合同。 【法律依据】: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样式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注册地址; (四)证书编号; (五)资质等级; (六)业务种类; (七)发证机关; (八)有效期和发证日期。 第二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审查,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为重新申请。 有效期届满且未准予延续前,不得签订新的涉密集成业务合同。对于已经签订合同但未完成的涉密业务,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条件下可以继续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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