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物业封闭非主要进出通道,只要业主不反对就可以。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能其中一项,是维护公共秩序安全。所以除了园区主要的进出通道外,其它通道是否开放和关闭,物业有管理职能。 但是,物业行使管理职能时,当以为业主服务为前提。如果业主认为增加一个方便出行的通道,物业应予以配合。反之,如果业主认为通道开放过多影响安全,物业也必须适当关闭非主要通道。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