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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证据可以作为感情不和的起诉离婚证据
释义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5、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6、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7、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8、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一、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已经分居两年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4、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二、男女双方分居需要什么证明
    根据司法实践,一般的分居证据有: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或者双方承认分居的录音;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长期以该居住地址接收包裹信件等证据;3、居委会居住证明,网格居住登记信息,水、电、煤气发票等;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5、共同朋友、亲戚或邻居的证人证言;6、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分居文书,EMS邮寄,备注:分居协议书,保留邮寄底单及送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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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3 16: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