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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争取离婚的证据有哪些子女抚养权怎么办
释义
    争取抚养子女的离婚证据都有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跟随对方生活会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一、孩子满两岁后男方是否可夺回抚养权
    孩子满两岁后男方是否可夺回抚养权要看是否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抚养权的归属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生活条件和有利于孩子健康生活等因素具体分析判定的,是以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前提。双方视情况协商好即可,协商不了的可以起诉法院。无论孩子归属哪一方,双方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二、争取男方抚养权怎么算
    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3、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4、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6、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二、对于哺乳期和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对男方很不利的情况下,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男方有以下情况,可以要求法官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四、为了得到孩子抚养权,男方可以寻找以下证据1、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2、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3、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三、女方如何才能得到孩子抚养权
    如果女方想获得孩子的监护权,可以参考离婚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两岁以下儿童,一般与母亲同住;
    2、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更有可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1)绝育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儿童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儿童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父亲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父亲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母亲照顾孙子女;
    (岁以上的孩子,自己选择随母生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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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5 19:5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