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执行机关拒绝签收,导致罪犯事实上无法送监,长期滞留于社会上,形成执行困难,需要在政法委主持下,由检察机关牵头予以定期清理2、决定机关(人民法院)改为暂予监外执行,送交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但根据2015年两院两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儿童唯一监护人不属于法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因此,这种做法涉嫌违法操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