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
释义 | 行政诉讼可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新《行政诉讼法》,事实清楚、权利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起诉后,法院应在5日内发送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被告需在15日内提交证据和答辩状。法院在7日内受理符合条件的案件,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主要着重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不适用调解。判决可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并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最后,需履行判决义务。 法律分析 一、行政诉讼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根据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行政诉讼程序怎么走 1、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组成合议庭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4、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5、宣判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6、履行义务。 拓展延伸 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与实际操作 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适用于特定的情形。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一是争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争议的法律适用明确;三是没有必要进行庭审;四是当事人之间无其他重大争议;五是适用简易程序符合公正、迅速解决争议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判断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决。适用简易程序有助于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减轻法院工作负担,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更加便捷、迅速解决争议的方式。 结语 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情形。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被诉行政行为即时作出、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等情形。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作出裁决。简易程序有助于提高效率、减轻负担,为当事人提供便捷、迅速解决争议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