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严禁在井场内吸烟、在岗饮酒、酒后上岗;二, 严谨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章拆立及起放井架;三, 严禁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井控坐岗人员擅离岗位、不按规定拆安防喷器。 四,严禁未经验收审批擅自决定钻开油气层或进行试油、试气作业;五,严禁使用机械摩擦猫头转盘崩扣、使用不安装钳尾绳的B型大钳、不按规定配置及使用防碰天车;六,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司钻、井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 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甩钻具、起重作业;八,严禁使用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九,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十,严禁岗位缺员、不按规定进行倒班和培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