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
释义 |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一种常用的方法,用于处理员工离职问题。这种方式既没有过错型员工解除的冲突,也没有无过错员工解除的无奈感,双方皆满意,避免了纷争。 法律分析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企业在处理员工离职问题时最常用的手段,用这种方法结束双方劳动关系,既没有过错型员工解除那样的“刚烈”味道,也没有无过错员工解除的那种“无奈”的意思,双方皆大欢喜,你情我愿,再无纷争。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解除协商及争议解决机制 劳动合同解除协商及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当双方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求或存在争议时,通过协商和特定的解决机制来达成一致并解决纠纷的过程。协商是指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方式、赔偿等进行积极沟通和协商,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争议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通过建立健全的协商和争议解决机制,可以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结语 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能够以和平的方式结束劳动关系,既没有过错员工解除的激烈情绪,也没有无过错员工解除的无奈感。这种方法使双方都满意,达到了你情我愿的效果,再也没有纷争。同时,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解除协商及争议解决机制,能够通过协商和特定的解决途径,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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