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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权合同必须要订立的的形式有哪些
释义
    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可以将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占有,即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就该质权设立行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一、车辆质押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车辆质押合同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明确担保债权,质押合同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
    2、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的担保范围,甚至关系到质押权的可操作性;
    3、明确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应按照什么顺序进行
    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所以,根据以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
    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不能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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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7:25:50